近幾年,隨著舊城改造、房地產(chǎn)不斷開發(fā),政府動遷(征收)的地塊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便是老百姓與政府之間的動拆遷矛 […]

近幾年,隨著舊城改造、房地產(chǎn)不斷開發(fā),政府動遷(征收)的地塊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便是老百姓與政府之間的動拆遷矛盾日益加劇。在動遷(征收)過程中,常常會出現(xiàn)"他處有房"的概念。那么什么是"他處有房"?怎樣來界定"他處有房"?
"他處有房"從字面上的理解就是你除了動遷的房屋之外,在其他地方還有房產(chǎn)。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法院裁判具有指導意義的文件主要是以下三個,即2004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14年施行的《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權糾紛研討會綜述》以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頒布的滬房管征[2014]243號文《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通知》。
首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guī)定:"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計劃經(jīng)濟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資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單位的補貼所購買的商品房,公房被拆遷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資的產(chǎn)權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購買的產(chǎn)權房等。"
其次《上海高院公房居住權糾紛研討會綜述》規(guī)定:"他處有房應限定在福利分房,但曾經(jīng)在他處享受過公房動遷補償,未將補償款用于購房的,或者獲得其他住房福利補償?shù)?,達到標準的,也應視為'他處有房'"。
最后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頒布的滬房管征[2014]243號文《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通知》規(guī)定"(一)在他處擁有公有住房使用權、或者擁有私有房屋所有權(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貸款購房的情形);(二)將已購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權差價交換,或者獲得過住房貨幣補貼;(三)他處房屋獲得過拆遷補償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補償;(四)享受過共有產(chǎn)權保障住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政策。以上四種均屬于他處有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