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1000萬房產(chǎn)賣家違約,賠償房屋總價的20%

文章摘要: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20%的違約金是否有效,是否能獲得法院支持,房價快速上漲時賣家違約需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與損失如何主張

購房糾紛

通過中介買賣二手房,一般會按照中介機構提供的標準合同版本簽訂《居間協(xié)議》,其中對于買賣雙方的定金,付款方式,網(wǎng)簽時間等進行約定;且一般還約定違約金為房屋總價的20%。

在以往的判決中,即使出售人惡意違約,法院也很少支持20%違約金的訴請,一般支持總房價3%-6%的違約金。但在房價急劇上漲時,若賣家違約且不用承擔高額違約成本,對于購房人來說顯然不公平。

律師一向的觀點是,司法裁判應秉持一個基本原則,即:任何合同當事人不應從其故意違約行為中獲益。

眾所周知,上海二手房價格在2020年經(jīng)歷了一輪爆發(fā)式上漲,由此導致的違約糾紛經(jīng)過兩年時間,基本已獲得終審判決。我們看到,法院調(diào)整了一貫的裁判標準,按照房價的漲幅來確定違約金標準,使違約的賣房人不能因此而受益。下面引用一則判例加以證明。

案件基本事實

2020年8月23日,原告張某明與被告黃某英(出售方)及美宜家公司作為丙方(居間方)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居間協(xié)議》,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上海市松江區(qū)XX路XX弄XX號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轉讓價為1,000萬元。并約定乙方應于簽訂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請辦理公證手續(xù)(若需)當日通過丙方或直接向甲方支付首期房價款550萬元(含已付定金)。約定網(wǎng)簽最后期限為2020年10月23日。

2020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發(fā)出律師函稱,2020年9月25日其通知原告于2020年10月1日前與其簽署網(wǎng)簽合同并向某指定賬戶支付第一筆購房款,原告當時以資金尚需籌集為由拒絕履約。

之后經(jīng)原告及中介多次催促,被告拒絕與原告簽署網(wǎng)簽合同。

原告申請對案涉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合同解除時,該房屋總價1,210萬元。

原告訴請

1.判令被告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100萬元(人民幣,下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所生利息(以5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20年8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10萬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損失100萬元。

被告答辯及反訴

被告辯稱,第一,因原告違約,被告于2020年12月1日通過微信向原告及居間方發(fā)了解除通知,故《房地產(chǎn)買賣居間協(xié)議》已于當日解除。第二,本案系原告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返還定金,也無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提出反訴請求:判令原告向某支付的50萬元定金不予退還。

事實和理由:因原告違約導致合同解除,被告作為守約方有權沒收定金。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在溝通中所提意見或要求與其合同權利義務不符,本案系因被告違約導致合同解除。

雖然就案涉房屋的差價金額,已經(jīng)由有資質(zhì)的評估單位予以評估,在被告無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情況下,該評估意見可予采納并可作為評判違約金及賠償損失問題的重要參考。但同時考慮到,一則,違約金200萬元的責任承擔方式符合《房地產(chǎn)買賣居間協(xié)議》之約定,亦可最大程度滿足意思自治原則和可預見性規(guī)則之約束;二則,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并考慮可預見性規(guī)則、減損規(guī)則等因素之約束,本院認為該200萬元違約金足以彌補原告之損失,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另行賠償損失10萬元的訴請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因該因素已在前述違約金衡量中予以考量,且原告獲取房屋升值利益的前提是支付了相應房款,故對原告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分類目錄:合同糾紛 |房產(chǎn)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