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2019年 民商事案例 裁判要旨匯編

文章摘要:

《人民法院報》2019年民商事案例 裁判要旨匯編:侵權責任;勞動糾紛:擔保法;離婚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裁判要旨

法律法規(guī)

21.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與雇員侵害物權競合案件不能合并審理——河南淮濱法院判決鄭某訴張甲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與房屋出賣人的雇員在銷售的房屋(未實際交付)堆放裝修物導致發(fā)生火災進而不能交付涉案房屋,產(chǎn)生法律關系的競合,不能合并審理,出賣人可以在涉案房屋法律關系處理完畢后,另行起訴主張雇員侵權責任。

22.保險人請求撤銷使用虛假材料投保的保險合同應予支持——蘭州鐵路中院判決保險公司訴殷某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用變造的身份證及車輛行駛證等虛假信息進行投保,導致保險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保險公司請求撤銷該保險合同,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予以撤銷。

23.行為人飲酒駕駛、肇事逃逸后能否要求獲賠交強險——安徽六安中院判決趙某訴人保財險六安公司保險糾紛案

裁判要旨
行為人因飲酒駕駛肇事后逃逸,并找人“頂包”致使公安機關無法進行酒精測試,從而無法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醉駕。行為人在賠償事故受害人損失后,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予以理賠,不應得到支持。

24.當事人對保險合同中格式條款發(fā)生爭議的解釋原則——河南沁陽法院判決買彎彎等訴大地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25.消費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進口食品可向進口商索賠——重慶一中院判決姚某某訴重慶某超市、廣州市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產(chǎn)品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進口食品經(jīng)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但違反我國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的,仍應認定為不合格產(chǎn)品。消費者可就其購買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進口食品,向食品進口商和銷售商共同主張懲罰性賠償,進口商與銷售商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賠償比例。

26.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雇傭的人員與發(fā)包人不存在勞動關系——北京三中院判決劉某訴歐申傳媒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所雇傭的個人與承包人構成雇傭關系,與發(fā)包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發(fā)包方僅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7.物權公示效力的例外及其判斷標準——河南安陽殷都法院判決焦文遠訴孟元元等執(zhí)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要旨
物權經(jīng)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公示后產(chǎn)生權利推定效力,相對人可以據(jù)此推斷公示名義人為財產(chǎn)的實際權利人,并以該財產(chǎn)利益從事相應的民事交易行為。但這種公示產(chǎn)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絕對的,其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存在除外情形。

28.商事交易中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的認定——貴州遵義中院判決遵義長征公司訴湖南亨通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商事主體之間的運送貨清單并非履行交付義務的唯一證據(jù)。出賣人的交付符合商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約定,并排除拒絕受領權的抗辯時,應當認定出賣人已經(jīng)履行交付義務。

29.落戶北京不履行服務期約定勞動者需承擔不利后果——北京二中院判決合康公司訴孫某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北京戶口,雙方據(jù)此約定了服務期,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對于基于特殊待遇服務期而設定的違約金,應當予以嚴格限制。

30.社會保險爭議納入受案范圍的審查標準——江蘇淮安中院判決劉某訴雙環(huán)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裁判要旨
判斷社會保險爭議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當綜合考量勞動者訴請的事項可否通過行政途徑解決以及訴請的損失是否確定等因素。因用人單位降低社保繳費基數(shù)致勞動者未足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就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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