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不符合同住人認(rèn)定條件,公房動遷利益怎么分?

文章摘要:

如果某動遷公房內(nèi)即無承租人,也無同住人,動遷利益應(yīng)如何分配呢?如果承租人在變更的時候也不符合同住人認(rèn)定條件,是否還可以獲得全部的征收補償利益?

公房動遷

根據(jù)上海市相關(guān)政策、法律規(guī)定,以及眾多裁判形成的裁判慣例,公房征收補償利益由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取得,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在被征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其中“其他住房”是指福利性質(zhì)房屋。同住人的實際居住生活,應(yīng)當(dāng)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系爭房屋內(nèi)居住。

那么,如果某動遷公房內(nèi)即無承租人,也無同住人,動遷利益應(yīng)如何分配呢?下面以法院實際裁判案例來說明。


 

案例一:共有糾紛

案號:(2023)滬0101民初37XX號

裁判法院: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事實

一、被征收房屋情況

涉案房屋性質(zhì)系公房、承租人為楊某妹(2013年死亡)、類型為新工房3、用途為居住、居住面積23.6平方米、認(rèn)定建筑面積位38.94平方米。

二、當(dāng)事人關(guān)系及戶籍登記、遷移情況

顧某霞、顧某民系承租人楊某妹(亡)的子女,顧某霞系顧某民姐姐。

征收時涉案房屋戶籍在冊人員共原、被告二人,即顧某霞戶籍于2006年4月3日因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從XX街XX弄XX號XX室遷入;顧某民戶籍于2005年12月19日因父母與子女相互投靠從XX弄XX弄XX號遷入。

三、征收利益組成情況

因黃浦區(qū)122街坊舊城區(qū)改建,黃浦區(qū)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編號為黃府征【2021】12號。2021年7月30日,顧某霞、顧某民作為代理人與上海市黃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就涉案房屋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上載:1.房屋評估:涉案房屋經(jīng)上海XX有限公司評估。居住部分房地產(chǎn)市場評估單價為62,737元/平方米(建筑面積)。評估均價經(jīng)評估公司計算,并在征收基地公布,征收范圍內(nèi)被拆除房屋評估均價54,407元/平方米(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低于評估均價的,按照評估均價計算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2.補貼參數(shù):根據(jù)黃浦區(qū)人民政府確定(文號:黃府規(guī)【2012】2號),房屋征收價格補貼系數(shù)為0.30,套型面積補貼為建筑面積15.00平方米,計算居住困難貨幣補貼的折算單價為21,00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積)。3.價值補償款:根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及本基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為評估價格、價格補貼及套型面積補貼的總和,計3,406,070.59元,其中評估價格為2,442,978.78元、價格補貼為635,582.57元、套型面積補貼為816,105元。4.涉案房屋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條件。5.裝潢補償:涉案房屋裝潢補償為19,470元。6.補償方式:貨幣補償。7.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獎勵補貼合計1,247,860元,其中簽約獎勵費569,700元、家用設(shè)施移裝費2,000元、搬遷費1,000元、不予認(rèn)定建筑面積材料補貼100,000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545,160元、臨時安置費30,000元。另據(jù)項目結(jié)算單顯示,搭建補貼54,515.88元、特殊困難對象補貼30,000元(審理中,雙方當(dāng)事人均確認(rèn)該款項歸原告所有)、搬遷獎勵費513,940元、征收補償費用計息46,617.16元,以上征收補償協(xié)議及項目結(jié)算單合計涉案房屋總征收利益為5,318,474.04元。

四、征收利益控制情況

審理中,雙方當(dāng)事人均確認(rèn)涉案房屋總征收利益5,318,474.04元尚在上海市XX事務(wù)所有限公司未領(lǐng)取。

五、被征收房屋居住情況

審理中,顧某霞主張其戶籍遷入涉案房屋后實際居住至依法征收,但未提供相應(yīng)證據(jù)加以證明。顧某民則主張顧某霞、顧某民二人最后次戶籍遷入涉案房屋后均未實際居住。

六、享受拆遷安置或住房福利情況

1988年12月21日,顧某民因涉案房屋擁擠困難經(jīng)上海XX局調(diào)配獲得復(fù)興東路南孔家街22弄1號前后廂房屋一套。該房屋租賃戶名系顧某民,面積12.6平方米。2002年12月14日該房屋被依法動遷,顧某民受配獲得新中街119弄1號樓3號601室房屋一套。

1992年10月9日,XX路XX弄XX號XX樓XX房被依法動遷。該房屋權(quán)利人系案外人張某,核定配房人口為“7+2獨”,顧某霞作為家庭主要成員跟隨其前夫徐愛寶新配獲得XX街XX弄XX號XX室房屋一套,房屋面積20.5平方米。

法院判決

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供直接證據(jù)證明其二人戶籍遷入涉案房屋后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的事實。他處福利分房方面,原告于1991年在XX路XX弄XX號XX樓XX房動遷中作為非產(chǎn)權(quán)人予以安置,受配獲得XX街XX弄XX號XX室房屋一套,屬于他處享受過福利分房。被告于1988年在涉案房屋基礎(chǔ)上增配獲得復(fù)興東路南孔家街22弄1號前后廂房屋一套。后該房屋被依法動遷,被告再次受配獲得新中街119弄1號樓3號601室房屋一套,亦屬于他處享受過福利分房。綜上,原、被告均不符合同住人標(biāo)準(zhǔn),二人在本案中地位均等。本院依據(jù)公平原則,綜合考慮涉案房屋來源、當(dāng)事人貢獻(xiàn)程度、專屬性補貼,酌情確認(rèn)原告分得2,674,237.02元、被告分得2,644,237.02元。


 

案例二:無同住人的公房動遷利益共有糾紛分割

案號:(2022)滬0101民初195XX號

裁判法院: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事實

鄧某鳳、鄧某平、鄧某萍、鄧某華系兄弟姐妹;鄧某平與鄧某絲系父女;鄧某鳳與鮑某劍系母女。系爭房屋承租人原為鄧某鳳、鄧某平、鄧某萍、鄧某華的父親鄧某,1994年鄧某去世后,變更承租人為其妻張某,2014年張某去世后,四兄妹協(xié)商變更承租人為鄧某平。2015年左右,四兄妹遵循母親孫女(鄧某絲)也有份的意愿,協(xié)商將系爭房屋出租,租金由四兄妹與鄧某絲五人平分。

2021年10月17日,鄧某平作為承租人與征收人、征收實施單位就系爭房屋簽訂了《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及3張項目結(jié)算單。征收補償協(xié)議載明:因黃浦區(qū)福建路地塊舊改項目,黃浦區(qū)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系爭房屋性質(zhì)為公房,房屋用途為居?。还孔赓U憑證記載居住面積18.50平方米,換算建筑面積28.49平方米;系爭房屋價值補償款為2,573,529.04元(其中評估價格1,582,249.13元、價格補貼474,674.74元、套型面積補貼833,055元);不符合居住困難戶條件;居住室內(nèi)裝飾裝修補償為14,245元;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合計1,050,450元(包括簽約獎勵費517,450元、家用設(shè)施移裝費2,000元、搬遷費1,000元、不予認(rèn)定建筑面積材料補貼100,000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400,000元、臨時安置費30,000元)。結(jié)算清單2載明額外增加發(fā)放費用540,267.01元(包括搬遷獎勵費503,490元、協(xié)議生效計息獎勵費36,777.01元)。結(jié)算清單3載明額外增加發(fā)放費用50,676.85元(包括搭建補貼50,227.59元、搭建部分計息449.26元)。合計貨幣補償款4,229,168.86元。鄧某平已領(lǐng)取全部貨幣補償款。

系爭房屋最初由鄧某(1994年去世)、張某(2014年去世)夫妻和鄧某鳳、鄧某平、鄧某萍、鄧某華四子女共同居住,子女成年后陸續(xù)遷出。

1975年鄧某萍技校畢業(yè)后分配在上海工作,1983年結(jié)婚后居住在XX路XX號XX室,90年代初戶籍從系爭房屋遷至夫家。后鄧某萍婆婆單位增配給鄧某萍一家三口XX路XX弄XX號公房,1997年左右該房動遷安置至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鄧某萍戶籍同時遷至該處并居住至今。2010年3月16日,XX路XX弄XX號XX室遷入系爭房屋。

1971年鄧某平到安徽插隊落戶,1977年病退回滬,戶籍遷回系爭房屋。1979年鄧某平頂替父親進(jìn)廠,1983年結(jié)婚后居住在妻子單位分配的XX路XX號房屋,戶籍同時遷至該處。1995年9月鄧某平妻子單位套配給鄧某平一家三口XX路XX弄XX弄XX幢XX號XX室房屋(現(xiàn)為XX路XX弄XX號XX室),鄧某平戶籍遷至該處并居住至今。1997年5月27日,鄧某平戶籍從XX路XX弄XX弄XX幢XX號XX室遷入系爭房屋。1985年鄧某絲在XX路XX號房屋報出生,1995年9月25日因讀書需要戶籍遷至系爭房屋。鄧某絲初中畢業(yè)后再未在系爭房屋居住。

1978年左右鄧某鳳結(jié)婚后戶籍從系爭房屋遷至夫家XX路XX弄XX號,1992年8月鄧某鳳丈夫單位套配給鄧某鳳一家三口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一室一廳),鄧某鳳戶籍遷至該處并居住至今。1997年4月28日,XX路XX弄XX號XX室遷入系爭房屋。鮑某劍在XX路XX弄XX號報出生,1992年12月21日因讀書需要戶籍從XX路XX弄XX號XX室遷至系爭房屋,1997年考入大學(xué)后再未在系爭房屋居住。

1985年鄧某華結(jié)婚后居住在XX路XX號,戶籍從系爭房屋遷到夫家。1993年底九江路房屋動遷,鄧某華一家三口動遷安置至XX路XX弄XX號XX室居住至今。2010年3月30日,XX路XX弄XX號XX室遷入系爭房屋。

庭審中,鄧某平提供了母親張某的遺囑:“我所有的財產(chǎn)包括現(xiàn)住的房屋/使用權(quán),全部歸我兒鄧某平所有。2010年6月21日張某”,證明其有權(quán)取得系爭房屋全部征收利益,并已基于兄弟姐妹情給予三姐妹一定款項。鄧某萍、鄧某華認(rèn)為,此遺囑真實性存疑,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鮑某劍表示不知道此事。

另查,鄧某平領(lǐng)取全部征收款后,支付給鄧某鳳人民幣250,000元、鮑某劍50,000元、鄧某華200,000元、鄧某萍200,000元。

法院判決

本案中,XX路XX弄XX號XX室的動遷安置,故不符合同住人條件。XX路XX弄XX號XX室的動遷安置,不符合同住人條件。XX路XX弄XX號XX室的福利分房,住房調(diào)配單顯示鄧某鳳、鮑某劍均為配房人員,鮑某劍作為未成年人附隨于其父母的居住利益,且其成年后未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一年以上,故二人不符合同住人條件。鄧某平享受過XX路XX弄XX支弄XX號XX室的福利分房,鄧某平、鄧某絲皆為住房調(diào)配單上的配房人員,鄧某絲作為未成年人附隨于其父母的居住利益,且其成年后未在系爭房屋實際居住過,故二人難以認(rèn)定為系爭房屋同住人。因此,在原承租人去世變更承租人時,原、被告均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條件。系爭房屋為公有房屋,張某在征收前死亡,故不享有征收利益,也不屬于張某的遺產(chǎn),故對鄧某平的主張不予支持。2014年鄧某平能成為新承租人系基于同戶鄧某鳳、鄧某萍、鄧某華的讓渡,但因此即由鄧某平取得系爭房屋全部征收補償利益,存在嚴(yán)重利益失衡。為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系爭房屋的來源、實際居住使用情況、對房屋的管理、房屋出租租金的分配、承租人變更經(jīng)過以及他處有無房屋等因素,從平衡各方利益出發(fā),由本院酌定。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上海市黃浦區(qū)XX弄XX號鄧某平戶房屋征收補償款人民幣4,229,168.86元中的800,000元歸原告鄧某萍所有,扣除鄧某平已支付的200,000元,余款600,000元由鄧某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

二、上海市黃浦區(qū)XX弄XX號鄧某平戶房屋征收補償款人民幣4,229,168.86元中的1,000,000元歸被告鄧某鳳、鮑某劍所有,扣除鄧某平已支付的300,000元,余款700,000元由鄧某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

三、上海市黃浦區(qū)XX弄XX號鄧某平戶房屋征收補償款人民幣4,229,168.86元中的800,000元歸被告鄧某華所有,扣除鄧某平已支付的200,000元,余款600,000元由鄧某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支付;

四、上海市黃浦區(qū)XX弄XX號鄧某平戶房屋征收補償款人民幣4,229,168.86元中的余款1,629,168.86元歸被告鄧某平、鄧某絲所有。

負(fù)有金錢給付義務(wù)的當(dāng)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律師解答

在第二個案件中,雖然其中一人在2014年即變更成為承租人,但事實上其享受過福利分房,因此為了平衡各方利益,法官將260萬元的動遷利益分配給了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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