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轉移、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可少分或不分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轉移、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
一、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集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yǎng)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上述規(guī)定可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涵蓋了整個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絕大多數所得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法律原則
1.協(xié)議優(yōu)先原則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
2.照顧婦女和兒童權益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放權益的原則判決。
3.公平原則
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涉及財產和財產性利益,也會涉及債務的承擔。同時,還要考慮婚姻存續(xù)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一方以及患病一方以后的生活條件。因此.離婚訴訟中,應當綜合考慮婚姻家庭的特點、債權債務的分擔及其他實際況,在當事人之間公平合理地分割財產,避免財產利益過分失衡,有損公平原則。
4.懲戒原則
非法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梢姡瑢τ谟羞`誠信惡意多占共同財產者,婚姻法既從財產分割的角度予以懲罰,又可對該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制裁。
法律原則框架下"離婚時"的含義
對離婚時的理解應擴張解釋,只要離婚時發(fā)現故意隱瞞其曾經的擅自處分行為,均推定行為人存在不法處置財產行為,對其少分或不分財產。
離婚時,并非對一方非法處置財產行為的時間點界定,而應當理解為法律后果的承擔時間。即只要離婚時發(fā)現,一方于離婚訴訟期間或者離婚訴訟前有上述非法處置財產行為的,可以承擔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