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居住困難戶(托底保障)標準,但認定了居住困難人口的情況下,居困人員有權獲得相應的征收補償款;

關于動遷征收被認定為符合居住困難戶標準中,居困人員的動遷補償款份額,本網(wǎng)站之前引用案例作過探討,總體結論是居困人員應享有征收補償利益。只是在分配上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裁判觀點:一種認為應將(折算單價X22平米,如楊浦目前為473000元)的人頭費給足;一種認為居困人員只應獲得超出“三塊磚”部分增加的保障補貼。
見以下兩篇文章:
私房征收補償款在產(chǎn)權人、使用人、居困人員之間如何分配;
動遷征收中居住困難戶的安置補償應如何分配;
而對于未被認定為居住困難戶,但認定了居住困難人員的情況下,居困人員的動遷補償款份額,法律和政策同樣無明確規(guī)定。我們只能從具體判例中去尋找裁判規(guī)則。下面分別引用私房、公房的相關案例進行探討。
案例一:私房內(nèi)居困人員動遷補償份額--(2019)滬0110民初5135號
法院查明:
系爭房屋系私房,所有權人為陳某1。陳某1與申某杰系夫妻關系,共生育五個子女:申某2、申某7、申某9、申某10、申14。申某2與鄭某3系夫妻關系,申某4系其二人之子,申某4與胡某5系夫妻關系,申某6系其二人之子。申某10與奚11系夫妻關系,申12系其二人之女,申12與韓13系夫妻關系。申某8系申某7之子。陳荷花的繼承人為:申某2、申某7、申某9、申某10。
2018年10月25日至2018年11月8日,楊浦區(qū)115街坊房屋征收居住困難戶認定結果公示表對系爭房屋的居住困難對象進行公示,分別是:申某10、奚11、申某2、鄭某3、申某4、申某6、胡某5。該戶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條件。
系爭房屋動遷時內(nèi)有10人戶口,分別為:申某2、鄭某3、申某4、申某6、申某10、奚11、申12、韓13、申某9、申某8。動遷時,系爭房屋由申某10、奚11實際居住。
2018年11月,系爭房屋被征收,共獲得征收補償款5,787,950元,其中的房屋價值補償款為陳某1的遺產(chǎn)。申某2、申某7、申某9系陳荷花的部分繼承人,可繼承獲得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中屬于陳荷花的遺產(chǎn)部分。申某2、鄭某3、申某4、申某6、胡某5被認定為居住困難對象,有權獲得相應的征收補償款。
一審法院依據(jù)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的組成,結合動遷時房屋內(nèi)的居住情況及各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等,酌情確定申某2、鄭某3、申某4、申某6、胡某5可得征收補償款共計1,500,000元,申某9可得征收補償款890,000元,申某7可得征收補償款890,000元。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上訴判決:(2019)滬02民終9068號中,法官寫道:
除房屋價值補償款以外的項目,是對房屋使用人的額外補償,體現(xiàn)對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并適當考慮居住困難對象因素。同時考慮申子明家庭的居住困難情形,也適當獲得該部分征收補償利益。
一審法院根據(jù)系爭房屋來源、戶籍在冊情況、房屋使用實際等具體因素確定申某10家庭獲得該部分征收補償款的大部分,并無不當。同時考慮申某2家庭的居住困難情形,也適當獲得該部分征收補償利益。故一審法院就各方當事人應得征收補償款的判決結果是合理和恰當?shù)摹?/p>
本案圖示如下:
案例二:公房內(nèi)居困人員動遷補償份額---(2019)滬0110民初5385號
系爭房屋系公房,原承租人為史某1。2016年10月21日楊浦區(qū)平?jīng)雎方值谰幼±щy戶認定工作小組作出的《楊浦區(qū)6街坊房屋征收居住困難戶認定結果單》上載明:房屋座落平?jīng)雎稾XX弄XXX號,租賃戶名史某1,認定結果為認定人數(shù)為4人,分別是史某1、曹某3、張某4、曹某5。征收中由曹某2簽約。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被征收的系爭房屋性質(zhì)系公房,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均應作為安置對象。被征收的系爭房屋原承租人為已去世的史某1,三原告(曹某3、張某4、曹某5)戶籍在系爭房屋內(nèi)長期落戶,根據(jù)楊浦區(qū)平?jīng)雎方值谰幼±щy戶認定工作小組戶籍在系爭房屋內(nèi)長期落戶,《居住困難戶認定結果單》認定史某1和曹某3、張某4、曹某5四人為系爭房屋的居住困難對象認定人員,根據(jù)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chǎn)權調(diào)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貨幣補償款、產(chǎn)權調(diào)換房屋歸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故三原告理應作為被征收房屋的被安置人員由被告曹某2負責安置和給予安置補償。
上述案例中,案例一為私房,案例二為公房,且都不符合居住困難戶標準,但均認定了居住困難人口。在動遷補償分配中均酌情獲得了一定的份額。
同時,我們也發(fā)現(xiàn),在其他判例中存在相反的裁判觀點。
案例三:(2017)滬0110民初20981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蔣家浜小街XXX弄XXX號房屋系私房,系繆某成購買所得。有繆某根、繆某芳、繆某娣三個子女。居住困難對象為繆某平、繆某辰、馬某君、繆某娟、徐某驀、徐某某(繆某娟的丈夫)、戴某菲(繆某平的妻子)。
法院認為,征收人給予被征收人的貨幣補償款歸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系爭房屋為私房,房屋權利人和使用人可參與征收補償款的分配。系爭房屋登記權利人繆某成已死亡,房屋權利應由其繼承人,即繆某根、繆某芳和繆某娣繼承。系爭房屋在征收前由繆某根夫婦實際居住,兩人系房屋使用人。征收單位在征收過程中雖然公示過居住困難戶認定結果核查情況,但最終未認定該戶為居住困難戶,亦未因人口因素增加征收安置款金額,故該公示表格中的居住困難對象無權參與征收補償款的分配。
律師評析:
由上述判例可見,對于未被認定為居住困難戶,但認定了居困人員的情況下,動遷征收補償利益的分配,雖多數(shù)判決認為居困人員應酌情享有征收補償利益,但并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裁判觀點。法官在裁判中會綜合考慮房屋來源,居住情況,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來綜合酌情裁判。故在訴訟中,當事人應充分舉證以獲得法官的支持。
若想了解更多動遷補償政策,可根據(jù)需要參考本網(wǎng)站以下文章:
>>??黃浦區(qū)動遷款計算工具下載
>>? 公房動遷“同住人”認定
>>? 私房動遷利益的分配
>>? 涉及離婚、繼承法律關系的動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