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符合居困托底標準的私房征收補償利益分配,不同法院的這兩種分配方法對于產權人來說差異巨大

之前我們用法院判決的案例探討過私房征收補償利益在產權人和實際使用人之間的分配,居困托底情況下的利益分配,現在再來看一個私房征收補償中即有實際使用人,又符合居困托底的情況下,征收補償利益如何分配。(因原判決篇幅較長,作者對判決書進行了簡略,以突出事實和說理)
楊浦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10民初23462號
判決日期:2020-04-09
人物關系圖和補償分配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李某1與被告李某4、被告李某7系兄弟關系,均為李父(已于2018年2月5日報死亡)、徐母(已于2007年12月31日死亡)夫妻的子女。李某1與張某2系夫妻關系,李某3系李某1與張某2之子。李某4與楊某5系夫妻關系,李某6系李某4與楊某5之女。李某7與伍某8系夫妻關系,李某9系李某7與伍某8之子。
2019年7月28日,上海市楊浦區(qū)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楊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李父(亡)李某1、李某4、李某7(乙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代理人李某7簽訂一份《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征收編號:J-3-693)載明:因楊浦區(qū)160街坊項目(征收類別舊改項目),楊浦區(qū)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楊府房征[2019]5號《房屋征收決定》;乙方的房屋坐落于遼源新村XXX號,屬于征收范圍,房屋類型為舊里,房屋性質為私房,房屋用途為居住;認定建筑面積底層灶間:4.40平方米、二層:24.64平方米,未認定建筑面積0平方米;根據相關規(guī)定及本基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為評估價格、價格補貼及套型面積補貼的總和,計2,651,386.64元,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計算公式為1,465,193.84+435,817.80+750,375.00,其中評估價格為1,465,193.84元、價格補貼為435,817.80元、套型面積補貼為750,375.00元;經認定,乙方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補償安置條件,居住困難人口信息為:楊某5、李某4、李某9、李某1、李某7、伍某8,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186,613.36元;經評估被征收房屋裝潢補償款為10,454.40元;補償方式為乙方選擇貨幣補償,補償款為2,838,000.00元;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包含搬家補助費1,000元、家用設施移裝補貼2,000元、均衡實物安置補貼600,000元、首日生效簽約獎232,320元、集體簽約獎150,000元、不予認定建筑面積的材料費補貼50,000元、按期搬遷獎50,000元、按期簽約獎445,200元,獎勵補貼合計1,530,520元;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搬離原址60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約定的款項共計4,378,975元。李某7在乙方(蓋章)處簽名、蓋章。
另查,2019年12月17日,上海市楊浦區(qū)江浦路街道遼新居委會加蓋公章的一份《情況說明》上載明:茲有上海市楊浦區(qū)江浦路街道遼新居委會居民李父、徐母兩人自1958年起居住在遼源新村XXX號(上),李某4、李某7兩家人與兩被繼承人長年共同居住直至兩人先后去世。其中李某4于1958年隨兩被繼承人一起入住遼源新村XXX號(上)直至2019年8月30日動遷;李某7于1963年出生在遼源新村XXX號(上)并一直居住于該地址直至2019年8月30日動遷。李父于2002年第一次中風導致半身癱瘓,并于2018年2月3日去世;徐母于2005年年初第一次中風導致全身癱瘓,并于2007年12月31日去世。在兩被繼承人癱瘓生病期間,一直由李某4、李某7兩家人負責照顧。
訴訟中,被告李某4、李某7等未向本院提供原、被告曾達成分配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家庭內部協議的書面依據。
審理中,經本院前往上海市楊浦第三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核實,未查詢到就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分配事宜的家庭內部協議資料。
以上事實,由戶口簿、戶籍摘抄資料、《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情況說明》、申請、病史資料、收據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佐證,并經庭審質證,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據效力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被征收的系爭房屋性質系私房,房屋征收單位于2019年7月28日就征收系爭房屋后的征收補償事宜簽訂的征收編號為J-3-693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已將系爭房屋被征收人確定為李父(亡)李某1、李某4、李某7,由此房屋征收部門將李炳泉作為被征收的系爭房屋私房權利人予以認定,李某1、李某4、李某7作為繼承人被確定為被征收人,確定了私房被征收人員的范圍。
根據法律規(guī)定,私房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應歸產權人所有,因李父已于房屋征收前死亡,其所獲得的房屋價值補償利益應由其法定繼承人享有,故李某1、李某4、李某7是該部分征收補償款的合法取得人。
根據查明的被征收房屋情況和原、被告當庭確認的居住使用事實可知,系爭房屋由李某4家庭成員和李某7家庭成員實際居住使用直至房屋被征收,李某1及張某2、李某3不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
根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系爭房屋被征收所獲得的征收補償安置款包括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價格補貼、套型面積補貼、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裝潢補償款、搬家補助費、家用設施移裝補貼、均衡實物安置補貼、首日生效簽約獎、集體簽約獎、不予認定建筑面積的材料費補貼、按期搬遷獎、按期簽約獎。本院認為,上述費用均為系爭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利益,應由原、被告各方按規(guī)定享有。
系爭房屋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具體分配征收補償利益時需考慮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和來源,以及被征收人、被安置人在征收安置時的不同身份、實際居住情況等具體因素予以確定。李某1、李某4、李某7系基于繼承關系被列為被征收人,故應按照繼承關系平均分割被征收房屋相應房屋價值補償部分的利益。居住困難戶增加貨幣補貼款應由被確定為居住困難人口的人員均分。被征收房屋的裝潢補償款、搬家補助費、家用設施移裝補貼、均衡實物安置補貼、按期搬遷獎應由被征收房屋的居住產權人和應被安置的實際居住使用人享有。不予認定建筑面積的材料費補貼應歸實際搭建人所有。首日生效簽約獎、集體簽約獎、按期簽約獎應由享有簽約權的被征收人共享。張某2、李某3不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且未被認定為居住困難人口,故其并不享有分割征收補償款的權利。故本院酌定李某1應得系爭房屋的房屋征收補償款為1,190,000元。
因李某7作為代理人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可根據補償協議約定的金額領取各類補償款項,故李某1應得的征收安置補償款應由李某7予以支付。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7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李某1征收編號為J-3-693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確定的上海市楊浦區(qū)遼源新村XXX號底層灶間、二層房屋的征收補償款1,190,000元;
二、原告李某1的其余訴請不予支持。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1,832元,減半收取計20,916元,由原告李某1負擔5,916元,由被告李某7負擔7,500元,由被告李某4負擔7,500元;本案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原告李某1負擔2,500元,由被告李某7負擔2,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評析:
從該案判決中可以看到,對于居住困難補貼的分配,該案與之前案例中我們所節(jié)選的靜安區(qū)、普陀區(qū)法院的幾則案例截然不同。
在之前討論居住困難戶補貼分配的案例中,靜安法院認為:關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資格的認定。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系為保證房屋被征收后戶內人員的基本居住權所設并由被征收方經協商后自愿提出,一旦被列為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對象則表明被征收戶的全體成員對該對象享有房屋居住權益并在本次征收中應得到相應的補償不持異議而無須再對同住人資格作出認定。本院認定征收協議上確定的居住困難人員共計11人均具備獲取安置補償利益的資格(靜安法院(2018)滬0106民初16096號);
普陀法院認為: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系為保證房屋被征收后戶內人員的基本居住權所設并由被征收方經協商后自愿提出,一旦被列為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對象則表明被征收戶的全體成員對該對象享有房屋居住權益并在本次征收中應得到相應的補償不持異議而無須再對同住人資格作出認定。。。。原告被列為居住困難保障補貼對象的情形下,通過本次征收對其所進行的補償應足以改善其居住困難的現狀,而不僅僅限于對居住困難補貼款一項的分配——換而言之,為解決居住困難,原告有權要求對全部補償利益作公平合理的分割甚至認購相應的配套安置房,故應認定原告具備受安置資格,而被告的受安置資格同理可證((2019)滬0107民初7122號)。
也即是說,同樣是符合居困托底標準的私房征收補償利益分配,在上述兩案例中,靜安區(qū)、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均將人頭費足額分配給居困人員;而在楊浦區(qū)的這則案例中,法官僅將居困補貼(超出“三塊磚”)部分在居困人員之間分配,保障了產權人的利益不受損。而這兩種分配方法對于產權人來說差異巨大。
在征收補償利益分配中,各個區(qū)的獎勵補貼項目均不一樣,而各個法院的裁判觀點也不一致。故動遷當事人在爭取補償利益分配時應咨詢專業(yè)律師詳細了解各區(qū)、各法院的政策和裁判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