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及依據

文章摘要: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和計算標準,法律依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的計算標準,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賠償依據及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殘疾賠償金

賠償依據:“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標準: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傷殘系數(shù)(一級傷殘為100%,二級為90%,以此類推)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二) 誤工費

賠償依據:“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p>

計算標準: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誤工費=受害人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2. (1)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

誤工費=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但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3.確定誤工時間天數(shù),一般以醫(yī)院建議休息日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三) 護理費

賠償依據:“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shù)。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p>

計算標準: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費=護理人工資(元/天)x護理期限(天)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標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

(四) 交通費

賠償依據:“第九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p>

計算標準:交通費=就醫(yī)、轉院實際發(fā)生的交通費用。

(五) 住院伙食補助費

賠償依據:“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p>

計算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住院天數(shù)。

(六) 營養(yǎng)費

賠償依據:“第十一條 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p>

計算標準:營養(yǎng)費=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營養(yǎng)費用

(七) 醫(yī)療費

賠償依據:“第六條 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shù)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shù)恼葙M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計算標準:醫(yī)療費=診療費+醫(yī)藥費+住院費

 

(八) 殘疾輔助器具費

賠償依據:“第十三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p>

計算標準: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參考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

(九) 精神損害撫慰金

賠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計算標準:依照各省市的規(guī)范性文件適用,視情況嚴重程度1000元到100000元不等

(十) 喪葬費(傷亡)

賠償依據:“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計算標準: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6個月

(十一)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

賠償依據:“第十七條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p>

計算標準:

(1)不滿18周歲的人員: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城鎮(zhèn)/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周歲至60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城鎮(zhèn)/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

(3)60周歲至75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城鎮(zhèn)/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周歲以上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城鎮(zhèn)/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yǎng)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扶養(yǎng)人數(shù)。

(6)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zhèn)/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十二) 死亡賠償金(導致死亡)

賠償依據:“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p>

計算標準: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

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賠償年限就減少一年,賠償年限最少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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